公司半年后考勤并解雇员工有意义吗?如何平衡

浙江杭州某公司员工邓某因六个月内迟到33次而被解雇。公司认为邓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且拒不改正,因此被解雇。邓某认为该公司考勤动机不良,是为了实现零补偿失踪,遂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经过一审判决、两审,法院最终认定邓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该案曝光后引发热议。一些人认为,公司对出勤情况进行回溯检查的能力属于其工作自主权之一。只要员工违纪行为成立,公司有权依法处理。遵守规则和条例。但也有人担心,考勤倒查会被一些企业滥用,成为一种新的消失形式。 2020年12月9日,邓某入职杭州某公司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合同终止日为2023年12月8日。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,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定、严重失职等行为,根据公司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《附加休假管理规定》第三条,当月员工迟到、早退次数超过3次且少于5次(含1次)的,给予处分。按照规定并作出书面警告记录;员工迟到、早退次数超过 5 次(含)的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。 2023年6月25日,公司向邓某表示,邓某在工作中多次迟到,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,因此发出通报批评。还附上邓小平2023年迟到次数表:1月迟到6次,2月迟到4次,3月迟到8次,4月迟到5次,5月迟到8次,6月迟到1小时。三天后,公司向邓发出了“员工整改通知书”。认为邓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且于6月27日微信提醒后仍未改正,特发出本通知。接到通知后,整改期限为两天。如果拒不改正,再次违反,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。 2023年6月29日,邓来得太晚了。 2023年7月3日,公司向邓某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指出邓某经常无故迟到。这公司多次找他谈话,甚至向邓通报批评情况,要求邓改正。但邓某拒不改正,继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